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學生騎乘腳踏車或電動車(機車)通學管理辦法
114.09.11校長審核通過
一、 目的:落實學生騎乘自行車或電動車(機車)的管理,加強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管制。
二、 申請機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停放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 排氣量 249cc(含)以下機車、電動機車:
1.年滿18歲且持有機車個人之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2.有效期間三十日以上之強制保險證。
3.需佩戴合格機車用安全帽。
4.申請表(家長須親筆簽名)。
(二) 電動自行車:
1.個人持有檢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須於車身明顯處張貼交通部審驗合格標籤)。
2.需佩戴合格機車用安全帽。
(三) 自行車:
1.需佩戴合格安全帽。
三、 實施辦法:
(一) 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之學生,(機車、電動機車須向教官室承辦人員提出申請審核通過),以班級為單位至出納組繳納機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地維護費每人每學期 100 元、自行車每人每學期 50 元後將收據及名條交至教官室登記,登記完畢後等候通知領取「車牌貼紙」。
(二) 車牌統一黏貼於車身明顯可見處、腳踏車可貼於後輪蓋以資快速識別,不按規定黏貼者視同無效。
(三) 學生騎乘車輛行駛於校園內不得拒絕師長要求停車檢查。
(四) 車輛進出入校區統一由本校規定之動線出入,進入校區後慢行至停車棚依規定停放在車棚,並保持車輛停放整齊環境清潔。
(五) 本校停車空間僅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責任;對於車輛之財物及重要物品,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自行妥善保管,如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情事均由學生自行負責。
(六) 為維護核准停放學生之權益,本校管理權責單位定時或不定時前往停車棚巡查管理,並予以張貼違停警告標示。
(七) 校園內自行車騎乘,僅開放上、放學時校門口至自行車停放專區之區間(入校注意車速及行人),其餘時間及場地均不得騎乘(嚴禁於運動場、教學區大樓間騎乘)。
(八) 未依本辦法申請核准者不得騎乘車輛入校停放,違規者須至繳納單次停車費用(機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單次40元、自行車單次 20 元)。
(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取消車牌資格:
1. 未按規定黏貼車牌且屢勸不聽者。
2. 未按規定停放於車棚下且屢勸不聽者。
3. 有危險騎乘、雙載、疾駛、嬉鬧或蛇行等行為。
4. 騎乘車輛未配戴安全帽且屢勸不聽者。
5. 通學期間車輛外借或附載他人。
四、 本辦法經校長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