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06.30修訂於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08.29修訂於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04.29修訂於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06.27修訂於校務會議通過
一、 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國教署114年5月23臺教授國字第1140044221號函修訂「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 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三、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六)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五、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特別獎勵(公開表揚、獎品或獎金、獎狀、獎章)。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六、 合於左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金)不昧者。
(六)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七)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八)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九)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十)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七)按時繳交週記、作業(品),內容充實者。
(十八)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合於記嘉獎者。
七、 合於左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推展正常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十)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並獲師長表揚者。
(十二)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合於記小功者。
八、 合於左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七)拾物(金)不昧,並獲校外人士表揚者。
(八)具有相當於各款事實,合於記大功者。
九、 合於左列規定情事之者,特別獎勵:
(一)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響應愛國運動, 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七)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八)德、智、體、群四育總成績特優者。
(九)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合於特別獎助者。
十、 合於左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二)隨地吐痰或拋廢棄物或有其他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三)未經允許,私自帶寵物至不開放之教室或場所,影響他人學習、致他人有受傷或物品有受損風險之虞者。
(四)在校內各教學場所與學習區域,高聲喧嘩等言行影響他人學習者,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五)在教室、校內各場所及校外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影響團體秩序或他人權益,經勸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六)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七)違反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勸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八)逾時請假達20節(含)以上,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九)不假離校外出,情節輕微者。
(十)騎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雙載、未戴安全帽,屢勸不聽及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一)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愛校服務輔導教育者(不含服儀違規、學習或非學習節數活動出缺 席或遲到)。
(十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師長、糾察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共事務之糾正,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三)侵犯他人隱私。
(十四)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五)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十六)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七)使用言語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 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輕微者。
(十八)學生未依學校規定,申請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油電機械車輛停放校園指定區域或將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油電機械車輛違規停放校外,致影響校園週邊民眾交通通行或違法停放路邊者。
(十九)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二十)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內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單位,情節輕微者。
十一、 合於左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 使用言語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攜帶、閱讀或觀看有害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者。
(五)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六)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屬實,情節輕微者。
(八)私拆他人函件者。
(九)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師長、糾察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共事務之糾正,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十)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十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於馬路上競車、超速、蛇行、獨輪、騎乘機車三載者、所騎機
車因改裝消音器而致製造噪音妨礙安寧)者,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二)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外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單位者,情節嚴重者。
(十三)逾時請假達40節(含)以上,經勸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十四)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係初犯者。
(十五)蓄意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不含服儀違規、學習或非學習節數活動出缺席或遲到),經勸導無效,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者。
(十六)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含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一同助勢,造成校園團體秩序混亂或干擾他人正常作息、致使他人身心恐懼,情節輕微者。
(十七)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八)違反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勸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十九)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慶生活動、丟水球、教學區打球等言行,已影響他人權益或校園安全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但無營利行為或侵占公務或公款者。
(二十一)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到 校,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二、 合於左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在校內、外毆打、欺侮同學(含校外人士、他校學生)或集體械鬥。
(三)使用言語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嚴重者。
(四)考試舞弊者。
(五)有竊盜行為者。
(六)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七)施用、攜帶及販賣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八)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九)竊盜行為,經處份過後仍再犯者。
(十)賭博、飲酒、吸煙(含電子煙)、嚼食檳榔者。
(十一)住校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明係再犯者。
(十二)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點」所指違法(刀械、槍砲彈藥)或違禁物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情節嚴重者。
(十三)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四)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者。
(十五)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十六)攜帶酒、煙(電子煙)、檳榔者。
(十七)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九)經本校或他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屬實者,且情節重大者,但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照騎機車),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慶生活動、丟水球、教學區打球等言行,已影響他人權益或 校園安全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二十三)違反考場規則,情節嚴重者。
(二十四)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二十五)聚眾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含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一同助勢,造成校園 團體秩序混亂或干擾他人正常作息、致使他人身心恐懼,情節嚴重者。
(二十六)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十七)強行借用、搶奪他人財物者。
(二十八)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十二、 學生之獎懲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嘉獎、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心輔組長、生輔組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經校長核定。另大功之獎勵,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
(二) 警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心輔組長、生輔組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經校長核定。另大過之懲處,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填寫建議事項,由校長裁定。且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三)特別獎勵、特殊管教措施、大功、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四)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程序、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五)對於受懲處之學生,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
十三、 有關學生懲處之決定(警告、小過、大過),將以書面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申訴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後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四、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記錄仍累計核算。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奬懲記錄重新計算。
十五、 學生在校修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累計滿三大過,得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由校長裁決後執行。
十六、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獎懲記錄。
十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