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私立輔仁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嘉義市私立輔仁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10年7月26日提行政會報審議
110年8月27日提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 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A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辦理。
二、 目的: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
三、 定義:本規範所提之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及個人多媒體裝置(含mp3、mp4、psp電動玩具、數位相機、筆記型電腦、ipod、ipad、平板電腦)、穿戴型裝置,以下皆稱為「各裝置」。
四、 申請程序:
(一) 有需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學生,須檢附家長同意書後始得攜帶到校。
(二) 獲准攜帶之行動載具僅限個人使用,不得轉借其他同學。未檢附家長同
意之學生,不得將行動載具攜帶至學校。
五、 管理方式:
(一) 申請者須經監護人同意,瞭解並願意遵守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二) 上課(含彈性課、課後輔導、戶外課及社團課等)、定期評量、早自習、午休、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不得使用各裝置;手機於每日上午到校後由導師督管下立即交至手機保管箱並完成數量清點後,由相關負責人拿至教官室統一保管。
(三) 學生手機限於上學前及放學後離開學校使用,如遇緊急事件,可在導師或學校老師同意及陪同下使用。(在校關機期間,家長可撥學校電話查詢學生概況,同學亦可利用學校電話聯絡家長)。
(四) 上課時間使用僅限於必要之相關課程或活動需求,且經上課老師同意後以書面方式向教官室領取後始可使用,並於該課程或活動結束後立即返還教官室保管。
(五) 學生攜帶各裝置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在校期間如因個人之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發生遺失或毀損等,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
(六) 若經同意使用各裝置時,應盡量降低音量,並恪遵使用禮儀,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七) 嚴禁使用各裝置傳送不實或不雅之資訊與通話,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有此情事者依相關規定處份。
(八)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上課、會議或活動中, 應將行動載具轉成靜音,必要使用時應注意音量及電話禮節。
(九)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十) 本校師長均負有糾正學生不當使用手機暨代管手機之相關權責。
六、 違規處置:
(一) 在校期間手機應關機,如違規開機使用,經查獲第一次,除登記姓名外,手機代管一日後歸還;第二次代管一日並記警告處分,通知家長領回手機;第三次代管一日並記小過處分,通知家長領回手機並終止在校攜帶手機之權利。
(二) 導師代為保管各裝置時,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
(三) 若學生攜帶未經申請之手機到校者,經查獲,依校規加重處分。
(四) 學校考試時間實施手機管制,如學生利用手機考試舞弊,除依校規之規定給予處分外,取消在校申請攜帶手機之資格。
七、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