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私立輔仁中學學生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105.06.30修訂於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06.30修訂於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06.30修訂於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08.29修訂提校務會議通審議
1、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及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22A號函,訂定本校學生請假規定。
2、 本校學生因事或病不能出席各種課業或活動均依本規則請假,未經准假而擅自缺席者概作曠課論。
3、 學生到校後因事、病假須請假離校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並領取外出證明,未經導師或其代理人核准或因病由健康中心護士核准,填具臨時外出證,一律不准於課間離校。
4、 請假分病假、事假、公假、喪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等十二種。
(一)病假:
1.請假二日(含)以下者須持藥袋或診所收據證明。
2.請假三日(含)以上者須有醫師診斷證明。
3.在家時因病不能來校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來校請假;如家長或監護人因事不克來校者,須當日以電話通知導師或或其代理人請假,並於返校三日內辦妥請假手續。
4.考試期間請病假均須檢附醫院證明書。
5.無法檢附相關病假證明者,以事假登記。
(二)事假:
1.須於前三日或當日上課前由家長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來校請假,經核准後方為有效。
2.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來校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計。
3.除非特殊事故外,學校重大活動、校外教學及考試期間不得請事 假。
(三)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或比賽者。
2.因代表學校參加課外活動不能到校者。
3.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軍校聯招體檢、大學推甄面試者。
4.公假須由導師或指導教師證明,由本人或有關人員於公假前三日填寫公假單,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5.如遇天然災害而無法到校者得請公假。
(四)喪假:
限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姊妹喪亡,須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並於返校三日內辦妥請假手續。
(五)生理假:學生因生理期日致學習有困難者每月得以請生理假一日,不 得分次申請。
(六)婚假:符合現行法令可申請結婚及婚假學生適用之。
(七)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育嬰假(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 明書):
1.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時,給娩假四十二日。
2.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3.娩假及流產應一次請畢,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檢假,經醫師證明確有請假必要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其日數應併入娩假日數計算;其請流產假時亦同。
4.女學生撫育子女未滿三歲前,持有證明者,得請育嬰假。(其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另召開專案會議討論)。
5.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八)身心調適假:
1. 每次請假,應以一日為單位,且一學期以三日為限。應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之證明外,無需檢附其他文件、資料。學生已成年者,得視學生情況,免 除其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證明之要求。
2. 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者,應於請假當日學校規定到校時間前,由 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學校,並於請假期滿返校後,三日內補正請假程序。但學生已成年者,學校得視學生情況,由學生通知學校。
3. 到校後始請身心調適假而提早離校者,導師應先了解學生身心不 適之原因,並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及取得其同意後,學生始得辦理請假,並填寫臨時外出單後離開學校;請假期滿返校後,補送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之證明。但情況特殊者,學校應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到校提出同意證明及接送,始得離開學校。
4. 身心調適假不得事後補請。
5. 學校規定之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補考期間,學生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6. 身心調適假非屬事假,不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修習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之規定。
7. 學生請身心調適假者,不得申領全勤獎。
8. 學生請身心調適假之資訊,學務處應每月彙整列表,提供予輔導處參考。
5、 准假權限:
(一)請假一日(含)內由導師或其代理人核准。
(二)請假一日以上至三日(含)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
(三)請假三日以上至五日(含)內由學務主任核准。
(四)請假五日以上由校長核准。
(五)未經核准及未檢附相關證明者之請假卡不予登記。
6、 請假一般規定:
(一)憑請假卡須家長、導師或其代理人簽章後依准假權責核准後,送至學務處登記銷假方為有效,否則以曠課論。
(二)已公布之缺曠課統計表如有錯誤等情事,應在公布後三日內至學務處查對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三)更正缺曠課須憑請假卡、點名冊並經當日授課教師證明方能更正。
(四)持臨時外出證外出時,需將外出證交由警衛室警衛後方可離校。
(五)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銷假者,依獎懲實施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懲處。
(六)考試期間之請假,除在學務處完成手續外,並應經教務處簽註,否則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且事後不予補考。
(七)學生除公假、生理假、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育嬰假、婚假、身心調適假外,若請假總時數超過全學期總時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八)請假核准後須經學務處登記並立即領回請假卡,倘因個人保管不當以致遺失,須自行至福利社購買。
7、 請假流程表(如附件)
8、 本規則於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後公佈實施。
嘉義市私立輔仁中學學生請假流程表
依程序辦理者 未依程序完成請假
備註:
1. 公假:學校派遣經指導老師或承辦人員簽名許可後三天內辦理(請於公假日
前三天完成公假單之呈核)。
2.喪假:附上訃文三天內辦理。
3.病假:到校三天內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
4.事假:三天前辦理。
5.無正當理由遲到5分鐘以上者以曠課論。
6.任何假別均應到學務處辦理登記手續才算完成請假手續。
7.有任何問題請洽學務處TEL:05-22810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