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私立輔仁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嘉義市私立輔仁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5.9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2.18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5.4.11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1.1.10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依據輔仁中學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貳、目的:
基於教育愛心,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予訂定。
參、對象:
凡違反校規,經學校予以處分記錄之學生,經師長考核已有改進之具體事實且在考查期間,未再觸犯校規者,均可按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肆、實施要領:
一、受處分學生於處分公佈日起2周後未違反同樣校規者,得向輔導處領取輔導紀錄卡,經認輔老師(導師或班級任課老師、輔導處老師)完成晤談及參加愛校服務後,向生輔組領取學生處分註銷申請表提出銷過申請,並經家長、導師、輔導處、教務主任、學務處人員簽註輔導事實與意見後,方可辦理。
(一)記警告處分之註銷:自處分公佈日起2周後未違反同樣校規者,並經由認輔老師完成1次晤談及愛校服務2次(4小時),記錄於輔導紀錄卡之輔導內容欄內,若有乙次以上處分,認輔老師晤談及愛校服務次數依倍數增加。
(二)記小過處分之註銷:自處分公佈日起2周後未違反同樣校規者,並經由認輔老師完成3次晤談(每次至少須間隔一週、至少須兩位認輔老師)及愛校服務6次(12小時),記錄於輔導紀錄卡之輔導內容及服務內容欄內,若有乙次以上處分,認輔老師晤談及愛校服務次數依倍數增加。
(三)記大過處分之註銷:自處分公佈日起2周後未違反同樣校規者,並經由認輔老師完成6次晤談(每次至少須間隔一週、至少須兩位認輔老師)及愛校服務滿18次(36小時),記錄於輔導紀錄卡之輔導內容及服務內容欄內,若有乙次以上處分,認輔老師晤談及愛校服務次數依倍數增加。
(四)學生凡有下列犯過行為受記大過(含)以上處分之註銷,輔導考查期為1年:
1. 藐視師長,不服師長管教,經學校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2. 故意破壞公物,經學校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3. 群毆、校外鬥毆。
(五)違犯國家法令,不適用本辦法。
二、輔導銷過權責區分:
(一)大過以下:學務主任核定。
(二)大過(含)以上:校長核定。
三、輔導考查時間之計算,可跨學期、學年。
四、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在學生懲罰記錄上,加蓋「銷過」戳章字樣;但學生德育(綜合表現)總成績之計算仍依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扣除之。
五、凡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即另以書面通知家長。
伍、一般規定:
一、申請銷過每次以一件被處分事由為準。
二、學生經銷過之後,在學期間若再犯同類過失,得恢復原懲罰記錄,並不得再提請銷過。
三、學生因對師長不敬而遭致處分,或犯過係由師長提出懲處者,其註銷必須先徵得原師長簽名同意後,始得提出申請。
四、學生因鬥毆受記大過乙次以上之處分而辦理銷過者,若在校期間再有鬥毆情形,經獎懲委員會審議為情節重大,記大過兩次以上懲處者,一律輔導轉學處分。
五、應屆畢業生,如因時間不及銷過,而於畢業前表現良好者,得由導師提出具體輔導事實,並經生輔組長、輔導處、教務主任、學務主任、校長同意後,得予以銷過。
陸、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決議,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